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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球字〔2024〕322号

 

有关单位:

为团结全国保龄球爱好者,维护运动员合法权益、关心运动员职业发展,制定运动员发展、注册与交流管理工作规划,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现正式印发《中国保龄球协会运动员委员会工作规则》。

特此通知。

 

 

小球中心

中国保龄球协会

2024年6月7日

 

中国保龄球协会运动员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保协”)依据《中国保龄球协会章程》设立运动员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在章程授权范围内依照工作规则协助中国保协秘书处开展工作。为了更好地规范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委员会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委员会的宗旨与任务:团结全国保龄球运动员,代表运动员集体参加协会事务;审议运动员身份、注册及相关管理制度;维护运动员合法权益,制定运动员保障、医务监督规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的组成

(一)委员会由5—7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2—4人。委员会应至少有一名女性委员。

(二)委员会主任应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公正、务实、严谨的工作态度,并具有优秀的领导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具有丰富的保龄球专业知识。

(三)副主任及委员由中国保协会员、执委会成员、中国保协秘书处职能部门等方面根据本委员会工作内容及要求进行提名推荐。

(四)委员会委员主要由两方面人员组成:一是曾取得优异成绩并为我国保龄球运动做出贡献的退役和现役优秀保龄球运动员代表,二是在维护运动员权益、运动员注册及法律工作方面具有丰富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代表。全体委员应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热心保龄球事业和委员会工作,有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活动。

(五)委员会成员由中国保协全国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的换届

(一)委员会成员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但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期为2年,期满后必须转换。委员会换届与委员任期的变更,须提前60天报秘书处。

(二)在委员会成员任期之内,中国保协必要时可依据章程对委员会进行改组,对成员进行调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审议与修订《中国保龄球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审议与制定委员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本委员会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

(四)审议本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议案。

(五)审议本委员会重要议案。

(六)审议其他专项委员会的工作提案。

(七)团结全国保龄球运动员,代表运动员集体参加协会事务。

(八)审议运动员身份、注册及相关管理制度。

(九)维护运动员合法权益,制定运动员保障、医务监督规范。

(十)中国保协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全面负责本委会员工作,根据授权处理相关业务,并向秘书处定期汇报工作。

 

第四章  组织与工作机制

第七条  委员会依据本委员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工作规则由本委员会按照实际工作和未来发展需要拟定,经秘书处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委员具有独立提案权、议事权和表决权,不受其他个人和机构的影响,如表决事项涉及利益关联或冲突,将实行委员回避原则。

第九条  委员会须根据《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要求,履行相应职责,完成相关事项,会议纪要、议事程序均报执委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召开2-4次工作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进行。委员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和研究有关问题。会议通常应在线下举行,如有特殊情况,经秘书处同意,会议可在线上举行。

第十一条  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需要表决的议案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通过方可生效。表决通过的议案为委员会决议。

第十二条  召开委员会会议时,应将会议议题和相关文件提前五个工作日发至委员。

第十三条  任何委员应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委员会主任允许,不得将会议内容、委员会内部有关文件对外泄漏或发布。

第十四条  任何委员不得对中国保协工作发表评论。

第十五条  任何委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保协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本规则中的各项条款。

第十六条  对于不能尽职工作,违反本规定或中国保协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委员,由中国保协秘书处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委员会的工作会议。

(二)对所参加会议的议题发表意见,对会议需要表决的议案有表决权。

(三)委员可向主任委员提出个人认为需要讨论的议题,经主任委员同意后,列入委员会议程。

(四)可享有观看中国保协主办各级比赛的证件和个人门票。

(五)获得中国保协的有关管理文件和技术资料。

(六)在担任委员会成员工作期间,按中国保协有关规定,可享受相关待遇,包括参加委员会会议及中国保协会议的旅费、食宿费、酬金、运动装备或其他赞助产品,具体按中国保协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委员会成员应有以下义务

(一)接受中国保协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保协和委员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决议和工作部署。

(二)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对每次会议的议题做认真和充分的准备,积极发表意见,行使委员的权利。对于连续3次缺席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委员会将提请秘书处进行人员调整。

(三)积极主动地承担委员会的相关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四)积极关注和研究国际、国内保龄球发展动态,为推动我国保龄球项目运动员队伍的全面发展建言献策。

(五)积极参加青少年保龄球公益性活动,为推动我国保龄球基础建设工作贡献力量。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中国保协负担。

第二十条  委员会财务收支管理,由中国保协财务部门按国家和中国保协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国保协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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