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5 15:55 中国保龄球协会
小球字〔2024〕307号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增强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打造能征善战、作风优良的国家队”指示要求,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国家队管理办法》,并结合保龄球项目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保龄球项目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体育总局小球中心
中国保龄球协会
2023年6月5日
保龄球项目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所负责管理的保龄球项目的国家队运动员及教练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队是国家队、国家青年队、国家少年队的统称,对外称为“中国保龄球队”,对内称为“国家保龄球队”。
国家保龄球集训队是根据参赛任务需要赛前临时组建的集训队伍,队伍人员会根据备战参赛需要进行调整。国家保龄球集训队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队的主要目标是为国争光,主要任务是在国际性体育比赛中升国旗奏国歌,充分展现竞技水平、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同时,不断提升本项目竞技水平,推广本项目竞技文化,向社会大众和广大青少年传递正能量,充分展示新时代中华体育精神和中国体育文化,为建设体育强国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条 国家队组建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二)坚持祖国利益高于一切。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选拔。
(四)坚持以体育人、体教融合。
(五)坚持可持续发展、协同发展。
(六)坚决做到兴奋剂问题“零出现”、“零容忍”,坚持拿道德的金牌、风格的金牌、干净的金牌。
第二章 人员
第四条 运动员
国家队运动员须具有强烈的爱国情怀和为祖国争光的愿望,热爱所从事的运动项目,具有良好的体育精神和职业道德,以在国际大赛上创造优异成绩、为国争光作为人生追求和事业目标。
国家队运动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有关规定和规则,恪守体育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等有关规定,遵守《国家队运动员行为规范》。
国家队运动员应自觉按照训练计划和国家队教练员要求进行训练,及时对训练和参赛进行总结,主动向教练员反馈训练效果和体会,加强与教练员的思想交流,提高对训练认识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能力和水平。
国家队运动员要服从管理,听从指挥,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努力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爱护集体荣誉;主动接受文化教育,积极学习科学知识,提升文化素养;爱护训练器材装备和公物;提升个人修为和综合素质能力。
国家队运动员要主动学习、精通业务,以身作则,配合教练、领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管理工作,高质量完成各项训练任务。
第五条 教练员
国家队教练员须热爱祖国,坚持用中华体育精神塑造运动员,积极传播项目文化,授技育人,以在国际大赛上创造优异成绩、为国争光作为人生追求和事业目标。
国家队教练员要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摒弃一切可能损害国家荣誉、国家利益的行为。
国家队教练员应对所从事的项目具有奉献精神,具有强烈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事业心。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本项目训练竞赛规律和特点,了解本项目发展趋势,精通本项目的训练和教学,熟悉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严格遵守国家及国际组织有关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要求和规定。遵守《国家队教练员行为规范》。
国家队教练员要严格自律、主动进取,积极学习竞技运动专业知识和科学文化,不断提高重大比赛的实际操作和指挥能力,坚决完成国家队的训练和比赛任务。
国家队教练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在完成各项任务中发挥骨干作用,协助领队做好运动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文化教育工作,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国家队教练员包括主教练、教练员、体能教练,(根据需要设立技术总监或顾问)其中主教练统筹领导,其他教练员分工协作,共同完成训练管理任务。
(一)主教练是国家队训练、参赛的第一责任人,是复合团队的核心成员,应牢固树立竞技体育为国争光的思想,充分调动和发挥复合团队人员的积极性,带领团队加强训练研究和训练实践创新工作,完成国际比赛备战参赛任务。
(二)教练员是复合团队的重要成员,配合主教练对运动员进行训练指导和生活管理,教育和带领本队(组)运动员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遵纪守法,预防各类事故和违纪行为的发生。
(三)体能教练是复合团队的重要成员,配合主教练对运动员进行体能训练、伤病预防,协助做好运动员伤病的康复工作。
各类国家队教练员须履行国家队教练员职责。
第三章 选拔与聘用
第六条 国家队运动员选拔和教练员选聘要按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选拔办法并公开发布,严格执行选拔工作程序与要求。小球中心成立选拔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和责任,集体研究决策。具体工作实施遵照小球中心审核批准的各项目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办法。
第七条 国家队运动员实施动态择优选拔。经选拔的运动员签署《运动员入队协议》和《国家队运动员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承诺书》,经入队宣誓仪式(《国家队运动员入队宣誓仪式及誓词》,成为国家队正式运动员,享有国家队规定的权利,履行国家队规定的义务。未按要求完成《国家队入队程序》的不得进入国家队。
第八条 国家队教练员实行择优聘用。
国家队教练员为任期制,实行择优进入和有序退出机制,与国家队运动员遵循亲属回避原则,聘期内由队委会组织对教练员进行阶段性工作情况评估,视工作情况可动态调整。
国家队外籍教练聘任和管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入选的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须通过《国家队入队程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不得入选:
(一)政治立场有偏差,发表错误政治言论或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三)违反队规队纪,情节严重者;
(四)罢赛、赌博、打假球、消极比赛等违反体育道德和赛风赛纪行为;
(五)兴奋剂违规行为;
(六)违规参加商业活动或广告代言;
(七)违法违纪行为;
(八)其他有损国家队形象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入选的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最终名单须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人员有异议的,小球中心受理后做出调查处理并正式反馈有关单位,公示人员如有调整需按程序重新进行公示。
第四章 训练与参赛
第十条 国家队成员在日常训练与参赛期间须遵守国家队行为规范、着装要求,注意仪容仪表、公众形象,维护国家队荣誉,遵守《国家队成员行为准则》、《国家队安全、卫生与防疫规定》《国家队成员日常作息管理规定》《国家队成员请销假规定》《国家队成员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队要坚持参赛必选拔的原则,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择优选拔办法和机制,选出最优运动员、最优组合代表国家参赛。
第十二条 国家队完成比赛任务后,须及时进行回顾、总结。教练员、运动员及其他团队成员需在比赛结束一周内完成各自总结,领队和主教练在两周内完成总结并上报小球中心。
第五章 离队
第十三条 国家队人员调整离队需经国家队队委会审核,报小球中心批准。
第十四条 国家队成员的身份具有明确的时效性,队伍成立并正式公布人员名单即为国家队成员,队伍完成训练参赛任务时,队伍解散即失去国家队成员身份。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国家队成员在训练和参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和重要突破,小球中心或有关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将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处罚
国家队成员违反国家队规定,有以下行为的,由队委会提出处罚意见,报小球中心审核批准。
(一)运动员
1.私自听从省队教练员训练计划安排,未遵守国家队主教练训练安排的。
2.本人及其家属转发散布有辱国家队声誉等不良信息的。
3.辱国肥私,以国家队运动员名义私自进行商业活动、市场开发,违反国家队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的
4.抽烟、酗酒、赌博或沾染社会不良风气的。
5.在集训期间擅自外出就餐、饮酒的。
6.在训练时间在训练场上使用手机接打电话,或接待国家队以外人员的。
7.拉帮结派,有碍团结、影响国家队形象的。
8.违反集训期间日常作息制度的。
国家队运动员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予以如下处罚:
1.队内批评
2.通报批评
3.警告
4.开除
其中对于犯错误“1.私自听从省队教练员训练计划安排,未遵守国家队主教练训练安排的”,经警告屡教不改的,将视情况开除该省份所有国家队运动员。
(二)教练员
1.辱国肥私,以国家队教练员名义私自进行商业活动、市场开发,做出任何可能让国家荣誉蒙羞、体育精神受辱、人民群众愤怒的。
2.以各种理由偏离队委会和复合团队制定的训练指导方针。
3.擅自更改训练计划、训练课安排、测试和合练的。
4.在训练课期间擅离施训空间,做与训练无关事项的。
5.忽视对运动员加练、补练、恢复再生康复训练的管理的。
6.对所主管运动员行踪信息不知情的。
7.各自为政,搞小团体主义,妨碍队内团结。
8.在训练、比赛、基地等场所内打牌、赌博、酗酒、饲养宠物的。
9.对外透露队内未决议事项、不负责任的议论国家队决议、传播消极和负能量信息、转发散布有损国家队形象言论的。
国家队教练员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予以如下处罚:
1.队内批评
2.通报批评
3.警告
4.开除
第十七条 国家队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处以警告及更严重的处罚、兴奋剂违规行为,除按本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罚以外,将被处罚人纳入“黑名单”,未来不得再以任何身份入选国家队。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国家队成员接受新闻采访须报请队委会同意方可进行,参加国际综合性赛事须按照中国体育代表团要求执行。国家队成员须遵守《国家队宣传管理规定》。
国家队成员在通过自媒体平台参与网络活动时,须遵守《国家队自媒体使用规定》,参赛期间须遵守赛会的有关要求,自觉做到遵纪守法、谨言慎行,切实防范政治风险、舆情风险、商业权益风险,并充分发挥正面引导、榜样引领作用。
第十九条 国家队进行的商业开发活动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教练员、运动员不得以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名义私自进行任何商业代言等市场开发活动。
国家队在参加国际综合性赛事期间须服从中国体育代表团统一安排的商业开发活动。
国家队及国家队成员在保证不影响正常训练和管理的前提下,依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合理地进行商业开发活动前须报请队委会同意。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部分章节中未尽内容,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及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的有关通知和文件执行。
本办法中遵照执行的国家体育总局及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有关规定如有更新,则依照最新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