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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协小球字〔2024〕8号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展体育产业和保龄球运动,激活和优化赛事市场,鼓励社会力量办赛,同时规范保龄球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保护赛事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对《办法》有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3月2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并请在邮件标题注明“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字样。

  电子邮箱:info_bowling@sports.cn

  联系人:胡瑞   电话:010-8718 2912  

  中国保龄球协会

  2024年3月7日

  中国保龄球协会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体育产业和保龄球运动,激活和优化赛事市场,鼓励社会力量办赛,同时规范保龄球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保护赛事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并为组织、承办保龄球赛事活动的社会各类组织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31号令)的相关规定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地方性的,由中国保龄球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主办或以排名系统形式认证的单项保龄球竞赛活动。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运动协会,可以参考本办法,制订适合本地区的保龄球赛事及活动管理办法。

  中保协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在境外举行的国际保龄球赛事活动,在遵守举办地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管理。

  第三条 保龄球赛事活动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保龄球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保龄球赛事活动的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分(以下简称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保龄球赛事活动的监管。

  中保协是保龄球赛事的全国性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负责全国性和在华举办的国际性保龄球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中保协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组织举办保龄球赛事活动,并依据本办法,对国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保龄球赛事进行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保龄球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保龄球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保龄球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保龄球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保龄球赛事活动安全负责,赛前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

  第五条 中保协主办赛事(以下简称主办赛事),指的是由中保协主办或作为主办单位之一的保龄球赛事活动。主办赛事包括国际性赛事和全国性赛事两类。中保协根据本办法对主办赛事进行管理。

  中保协积分排名系统认证赛事(以下简称认证赛事),指的是纳入中保协相应积分排名系统的、非中保协主办的保龄球赛事活动,主要是由地方单位和机构举办的群众性的业余和青少年比赛。中保协依据行业标准为认证赛事在技术、规则等方面提供指导。

  第六条 中保协按年度制订和发布《中国保龄球协会赛事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时进行更新。赛事计划将包括中保协在该年度所有的主办赛事和认证赛事。

  第七条 中保协致力于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加强保龄球赛事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保龄球赛事活动组织的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单项协会、其他社会力量和人员,可以参考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积极组织、举办和参加保龄球赛事活动。

  第二章 赛事申办和审批

  第八条 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主办的含有保龄球项目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以及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地方体育总会主办的所辖区域内的含有保龄球项目的综合性运动会,其申办程序遵循《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我国举办的国际保龄球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一)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或涉及积分的重要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按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

  (二)中保协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中保协主导的国际保龄球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赛事所在地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

  (三)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中保协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保龄球赛事活动,由赛事所在地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向体育总局备案。

  (四)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保龄球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外事手续,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保龄球赛事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境内开展临时保龄球赛事活动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中保协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保龄球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主办或承办相应的国际保龄球组织的赛事活动,应当与中保协协商一致。

  第十一条 除以上第九条规定外,其余保龄球赛事活动无须审批,但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需体育总局审批的国际保龄球赛事,承办单位应在不晚于比赛开始前3个月经省(区、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将所需赛事举办申请和组织方案报中保协审核,并由中保协报体育总局审批;中保协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的国际赛事,承办单位应在不晚于比赛开始前2个月将所需赛事承办方案报中保协审核。

  第十三条 保龄球赛事活动的申办

  (一)主办赛事。中保协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保龄球赛事,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申办。

  (二)认证赛事。愿意加入中保协相应积分系统的地方赛事,主办方或承办方需按照中保协要求进行申请,申请通过后即可成为认证赛事并获得积分。中保协对认证赛事进行技术、规则方面的要求、指导和服务,但不直接参与其组织和管理。认证赛事的主办和承办单位,需遵守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三)其他保龄球赛事。其他由地方或社会机构举办的保龄球赛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赛事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赛事名称

  第十四条 保龄球赛事组织者应规范使用赛事名称,赛事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和本项目内容相一致;

  (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举办的保龄球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四)不得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属性的文字;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由中保协和其他符合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或组织所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保龄球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保龄球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第四章 中保协主办赛事的申办程序

  第十六条 中保协主办的赛事由中保协自行组织举办,面向社会寻求合作伙伴共同举办,或招募承办单位。

  第十七条 申请承办中保协主办赛事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承办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拥有与经营范围和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管理人员;

  (三)具有完备的赛事组织实施方案;

  (四)拥有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具备赛事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六)愿意遵守中保协制定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申办中保协主办的国际比赛和全国性比赛,承办方应按照中保协要求提交承办意向书。承办意向书应说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包括赛事名称、承办单位名称等;

  (二)承办方的资质简介,办赛历史和经验,办赛的宗旨和理由;

  (三)经费的来源和预算;

  (四)该项赛事的筹备实施方案,包括组织方案、接待方案、工作计划、赛事安全方案、舆情应对方案、应急预案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中保协通过招标、招选形式(公开招标、招选或邀请招标、招选)、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主办赛事的承办方。

  第二十条 承办方需与中保协签订赛事承办协议,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一条 承办方签订承办协议后,须按时履行本方义务,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缴纳赛事权益转让和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承办方需在全国性赛事前一个月向中保协报送详细的赛事组织方案;国际性赛事需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向中保协报送赛事组织方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事审批手续。

  第五章 主办赛事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保协(包括其下属委员会和秘书处职能部门)负责主办赛事的全面组织,并履行以下职能:

  (一)对赛事进行计划安排;

  (二)发布赛事文件,包括竞赛规程、竞赛规程补充通知、秩序册等,公开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资格、竞赛办法及奖励等基本信息;

  (三)向参赛各方告知“熔断”机制启动条件、程序、处置措施、法律后果等内容;

  (四)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任命技术代表、纠纷解决委员会成员、裁判长及主要裁判员;

  (五)与承办方共同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交通、场地保障等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协同合作;

  (六)对赛事筹备进行监督,要求承办方遵守有关体育竞赛的法规,依据批准登记的事项和条件进行活动;

  (七)指导组织工作,审定场地、设施、器材;

  (八)审定、公布赛事成绩,颁发成绩证书、证明;

  (九)处理竞赛中发生的赛风赛纪和兴奋剂问题;

  (十)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 承办方开展主办赛事的组织工作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和竞赛规程做好场地、器材及相应的后勤保证等工作,确保赛事活动安全、有序,按照计划进行;

  (二)对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等保障措施,并督促落实;

  (三)赛事需要办理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等其它审批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有责任核实赛事举办球馆的合法性,不得在违规球馆举办赛事;

  (五)协助中保协对报名参赛运动员进行资格确认;

  (六)通过购买或要求购买等方式,为观众、运动员、工作人员、志愿者等办理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七)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保龄球赛事活动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九)做好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等工作;

  (十)主办赛事中有外籍人员参加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管理;

  (十一)获得主办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广告征集、接受赞助等工作;

  (十二)在赛事结束后2个自然日之内,向中保协(或中保协相关排名系统)提交赛事成绩,并在需要时按要求向相关国际组织报送成绩;

  (十三)有责任完整履行与中保协签订的赛事承办协议,及时付清包括裁判员在内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各项合法费用,不得以各种理由或借口拖欠、拒付;

  (十四)在赛事结束一周内,按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向中保协提交赛事情况总结;

  (十五)自觉接受中保协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十六)承办多年赛事的,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中国保龄球协会报送第二年赛事计划。

  第二十五条 主办赛事活动的承办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保协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包括降低承办方的信用等级、列入“黑名单”等:

  (一)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从事与承办报告中说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三)未经中保协同意擅自变更赛事举办主体、名称、内容、时间、地点或擅自取消赛事的;

  (四)未按规定提交赛事情况总结、成绩和其他相关信息的;

  (五)未经中保协同意,私自实质性转让承办权的;

  (六)拒绝中保协监督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七)未经中保协同意,擅自更改或不执行竞赛规程有关条款的;

  (八)其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主办赛事的组委会应建立赛事活动的“熔断”机制。遇有以下直接或可能与赛事举办相关联的突发情形之一,应当及时启动“熔断”机制,中止比赛:

  (一)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保龄球馆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四)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五)其他可能导致不再具备办赛条件的情形。

  当组委会无法判定是否应启动“熔断”机制时,应当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报告。

  启动“熔断”机制后,组委会和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和救助现场人员,同时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衍生事件发生,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舆情引导。

  第二十七条 承办方因组织管理不善,造成参赛者和群众重大伤亡事故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对其进行处罚外,当事人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主办赛事的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设施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九条 保龄球馆、赛事设施和器材提供方或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遇有突发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第三十条 主办赛事中,如中保协或承办方需要使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相关信息,应当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或泄露。

  第三十一条 中保协拥有独立主办赛事活动的所有知识产权、媒体版权和商业权利。承办方应增强权利保护意识,在获得中保协授权后协助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手续,通过合法手段保护主办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徽记、吉祥物、口号、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进行市场开发依法依规获取相关收益。

  未经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主办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主办赛事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参加赛事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必须遵守国家对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体育道德,严禁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利用赛事进行赌博活动,违反者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赛事活动的观众应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赛事活动的正常秩序。

  所有相关人员均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体育设施,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赛事活动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第三十三条 中保协工作人员在主办赛事中执行工作任务时,应当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秉公办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中保协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认证赛事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认证赛事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按照相关制度从中保协获取技术、规则、场地、设施和器材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中保协根据自己在赛事活动中提供的服务,依法合规收取相应费用,赛事活动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认证赛事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参照《中国保龄球运动办赛指南》、《中国保龄球运动参赛指引》和本办法中主办赛事的管理与组织规定,精细准备,做好各项赛事保障工作,并接受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管。

  第三十六条 中保协不负责为认证赛事选派技术代表、争议解决委员会成员、裁判长和裁判员。认证赛事的主办方和承办方,需自行安排上述人员,但相关人员应获得中保协相应的裁判员资质认证。原则上,地市一级的比赛,裁判员级别应不低于二级,裁判长级别应不低于一级;省级比赛,裁判员级别应不低于二级,裁判长级别应不低于国家级。

  第三十七条 认证赛事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及时向中保协排名系统提交比赛成绩。

  第七章 反兴奋剂

  第三十八条 主办赛事、认证赛事和其他赛事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龄球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和反兴奋剂机构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检测等工作,采取措施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在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问题作出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中国保龄球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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