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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协小球字〔2023〕32号

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我协会制定了《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保龄球项目实施细则》,并于2022年11月29日至12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根据相关意见建议,我协会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对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各省市体育局、保龄球协会、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及爱好者可于2023年9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意见建议,请在邮件标题注明“保龄球裁判员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箱:info_bowling@sports.cn

  联系人:胡 瑞    电话:010-87183540

  中国保龄球协会

  2023年9月12日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保龄球项目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国保龄球裁判员队伍建设,保障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保龄球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结合保龄球项目在国际上和我国的实际开展情况,中国保龄球协会制定保龄球项目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保龄球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级保龄球协会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中国保龄球协会授权下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保龄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保协)、省(区、市)等各级地方保龄球协会或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保龄球项目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保协负责对各级保龄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条中国保龄球裁判员实行统一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中国保龄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二级为最低级别。国际级裁判员认证由中国保协会会同有关国际保龄球组织开展。

  第五条中国保协负责我国国际级保龄球裁判员的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保龄球裁判员在国内外举办的保龄球赛事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第六条中国保协具体负责保龄球项目国家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认证、培训、考核和管理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省级保龄球协会负责本地区保龄球项目一级和二级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等工作。地方保龄球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可向中国保协提出申请,由中国保协代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符合保龄球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且开设保龄球相关课程的高等院校,可负责本单位保龄球项目的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九条中国保协设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中国保协的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保龄球运动竞赛规则,负责规则普及与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裁委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执委二至四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由中国保协专职人员和注册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组成。中国保协专职人员在裁委会执委会中任职人数,不超过执委总数的五分之一。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五年。裁委会应当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规则,报中国保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各省(区、市)保龄球协会或同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中国保协审核批准。裁委会执委会成员,由中国保协秘书处提名,经公开征求意见,报协会常委会审核通过。裁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中国保协秘书处提名,经执委会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执委表决同意。裁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执委人选需报经中国保协核准,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裁委会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制定裁判员培训、考核方案,建立裁判员培训讲师队伍,编写审定裁判员培训大纲、教材、题库,制定裁判员实习计划;制定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方案;对裁判员奖惩提出意见;翻译并执行国际最新版保龄球规则。

  第十三条各省(区、市)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保龄球协会应当结合本地区保龄球运动开展情况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应当向中国保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裁委会应由至少一名国家级、两名一级以上裁判员组成。

  第十四条进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高等院校应当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应由至少一名国家级、两名一级以上裁判员组成。裁委会名单须向中国保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五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临场实践、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考察。晋升国家A级裁判员加试英语,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

  第十六条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二级裁判员由承接二级培训的单位进行培训,由中国保协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的方式。

  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具备初中以上学历,热爱保龄球运动,可以参加二级培训和考核。

  所有申请二级裁判员考试的人员,须在中国保协裁判员管理服务系统上进行注册,由承接二级培训的单位组织参加考试和实践考核。

  第十七条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练掌握和运用保龄球竞赛规则,具有丰富的临场执裁经验和组织保龄球竞赛工作的能力,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一级裁判员由承接一级培训的单位进行培训,由中国保协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的方式。

  获得二级裁判员资格满一年,至少一次在县级比赛中担任裁判员及以上职务者,可以参加一级培训和考核。

  所有申请一级考试的人员,须在中国保协裁判员管理服务系统上进行注册,由承接一级培训的单位组织参加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

  第十八条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精通保龄球竞赛规则,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保龄球竞赛的工作能力,掌握保龄球竞赛编排方法,通过临场实践考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根据掌握英语程度,国家级裁判员分为A、B两级,国家A级裁判员可以执裁在国内举办的国际赛事,国家B级裁判员可以执裁在国内举办的全国性赛事。

  国家级裁判员由中国保协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采用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方式。

  获得一级裁判员资格满一年,累计已担任地市级或以上保龄球竞赛临场裁判工作十场以上者,可以参加国家级培训和考核。

  所有申请国家级考试的人员,须在中国保协裁判员培训培养网站上进行注册,由承接国家级培训的单位组织参加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

  第十九条国际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通过国内培训班的理论规则、临场实践考试和英语考试并成绩合格,参加国际级裁判员考试并通过者。

  已持有保龄球国家A级裁判员有效证书;任国家A级裁判员两年以上,担任全国以上竞赛临场裁判工作10场以上,经中国保协推荐,有资格参加国际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二十条各级裁判员晋级过程中,如业务特别优秀或表现突出者,可视情况优先推荐参加高一等级裁判员考试。推荐标准、程序及申请需经裁委会备案批准。

  第二十一条各省(区、市)保龄球协会可根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

  第二十三条不符合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各级保龄球协会不得对相应等级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中国保协统一制作并发放本项目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

  第二十五条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第二十六条各级裁判员每两年进行注册。注册期为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

  第二十七条各级裁判员统一在中国保协裁判员管理服务系统上进行备案注册。

  第二十八条中国保协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九条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三十条连续两年未注册的裁判员,须参加知识更新培训方能恢复注册。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三十一条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全国一般性赛事的所有裁判员由裁委会负责提名,由主办单位选派。

  (二)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体育竞赛,按照国际单项组织的要求选派裁判员;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未对裁判员技术等级做出要求的,原则上应当选派国际级、国家A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

  (三)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的裁判员,由中国保协提出裁判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经裁委会提名,由中国保协公开、公正进行选派。全国综合性运动会选派的裁判员,由体育总局统一公示名单。

  (四)地方各级赛事由地方裁委会提名,赛事主办单位选派。

  第三十二条全国性比赛,临场技术代表、裁判长、副裁判长由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原则上为一级及以上;省级比赛,副裁判长(含)以上职务由国家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含)以上;地级比赛,副裁判长(含)以上职务由一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含)以上。

  第三十三条国际性重要赛事的仲裁委员会成员和裁判长、副裁判长、技术代表应当由裁委会执委以上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全国性重要赛事于比赛举办前,要求裁委会执委会研究制定裁判员的选派办法,并予以公布执行。对拟选定的裁判员进行赛前公示。由中国保协提名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决赛阶段的裁判员名单,由体育总局统一公示。

  第三十五条裁判员的选派遵循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根据比赛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口碑好,在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

  第三十六条裁判员的选派遵循回避原则。以省市为单位组团参赛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团体赛事的裁判员的选派采取回避方式。

  第三十七条裁判员的选派遵循就近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就近选派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裁判员的选派,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由中国保协统一选派,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具体人数不受限制。

  第三十八条竞赛主办单位应当责成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的注册情况。裁判员信息应当与中国保协裁判员管理服务系统上的信息一致。

  第六章 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各级裁判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全国各级各类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认证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

  (四)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接受体育竞赛举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对于裁委会做出的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四十条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法规,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保龄球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积极宣传和开展保龄球运动,团结其他保龄球从业人员,推动本项目规则的普及;

  (五)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六)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考核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各级裁判员认证单位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考核。各级比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在其裁判员证书上填写考核意见并同步上传至中国保协裁判员管理服务系统。全国性综合赛事及重要单项赛事,赛后应上交裁判长报告。

  第四十二条根据需要每年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征求各参赛单位对临场主要裁判员执裁工作的意见,并做出量化评价。

  第四十三条裁委会根据年度裁判员工作记录和相应各方对裁判员做出的评价,对裁判长、副裁判长、仲裁、技术代表、比赛监督、裁判员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记入中国保协裁判员管理服务系统并公示。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和选派裁判员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暂停执裁资格、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第四十五条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

  (一)对裁判员的警告和严重警告由比赛裁判长提出并写出情况说明,提交裁委会决定;

  (二)暂停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判长写出情况说明并报裁委会,由裁委会提出,经裁委会执委会同意并报中国保协批准;

  (三)降低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执裁的处罚由赛区写出情况说明并报裁委会,由裁委会执委会提出,报中国保协批准,同时通报该裁判员资格认证和注册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暂停执裁资格(含)以上处罚的,中国保协须事先通知,被处罚的裁判员有权进行申诉。

  第四十六条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需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并同步上传至中国保协裁判员管理服务系统。

  第四十七条在赛区工作期间,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行使裁判员职责时出现严重过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八条在赛区执行任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裁判员做出暂停执裁资格的处罚:

  (一)无故拒绝参加学习和有关会议;

  (二)无故不准时参加裁判工作、无故不在岗位;

  (三)同一场比赛受到两次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赛区有酗酒滋事、赌博等不良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指定选派的裁判员,未经中国保协裁委会的同意,不到赛区报到。

  (六)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行使裁判员职责时多次出现明显错判等重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降低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

  (一)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错判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出现第四十七条或四十八条错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

  (一)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错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接受运动员/队贿赂或索贿、收受礼品的;

  (三)承担刑事责任者的。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终身禁止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竞赛仲裁委员会成员、裁判长、副裁判长、技术代表、比赛监督等各级保龄球协会授权监督裁判员临场执裁工作的人员,未能履行职责,对裁判员违规、违纪行为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的,须做出书面说明和检查,并接受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八章 裁判员分级认证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根据各省(区、市)保龄球项目发展情况以及各相关单位的实际情况,各地方保龄球协会或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愿原则申请负责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提出申请的地方单项协会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各地民政部门正式注册、并通过当年年检的地方协会;

  (二)中国保协的团体会员单位;

  (三)书面承诺接受本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并接受上级协会对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

  (四)每年应有不少于5场的各类地方赛事,以选派认证裁判员进行相关裁判工作;

  (五)其它相关条件。

  第五十四条如地方协会不符合上述任意一条,符合其余条件的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中国保协申请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认证工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需符合中国保协对于技术等级认证工作的其它条件,并接受中国保协对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地方协会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需在前一年11月30日前向中国保协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下列文件:

  (一)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证副本,并应提交通过当年年审的相关材料;

  (二)接受中国保协《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保龄球项目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的承诺书;接受上级协会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承诺书,应有上级协会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章认可;

  (三)根据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后的本地区裁判员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四)当年技术等级认证的工作计划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裁委会名单、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工作流程、培训时间、地点、人数、主办协办单位、注册条例、赛事计划及裁判员选派计划;

  (五)如上一年已申请相关技术等级认证工作,需提交上一年度总结并通过中国保协年审;

  (六)其它相关说明。

  第五十六条经中国保协审查并书面同意后,地方协会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计划实施当年的技术等级认证工作,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交书面全年裁判员工作总结、上级协会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及证书申领需求,中国保协审核批准后,统一制作并发放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

  第五十七条中国保协将不定期对地方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年度工作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单位提出整改要求或警告,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或不能完成任务最低标准的单位暂停技术等级认证工作。

  第五十八条地方协会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总局和中国保协的裁判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中国保协裁判员管理服务系统上建立本地区一级(含)以下裁判员信息库。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为加强保龄球裁判员队伍的管理,建设一支思想正、作风硬、业务精的裁判队伍,完成国际、国内各类保龄球竞赛任务并促进保龄球运动的健康发展,各等级保龄球裁判员都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保龄球项目实施细则》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十条地方各级保龄球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地方有关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本地区上级保龄球协会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保龄球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或由中国保协代行相应职责。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保龄球项目实施细则》废止。

  中国保龄球协会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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